日本政府3月30日針對自動駕駛汽車在自主行駛時的事故敲定了一項方針,原則上由車輛所有者承擔賠償責任,將自動駕駛汽車與普通汽車同樣對待。在外部黑客入侵汽車系統(tǒng)導致事故之際,損害由政府賠償。此舉旨在減輕汽車廠商對承擔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擔憂,可能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的商業(yè)化。
日本政府在30日的“未來投資會議”上提出了《自動駕駛相關制度整備大綱》。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會議上發(fā)出指示稱,“希望啟動具體的法制建設,積極主導制定國際規(guī)則”。日本政府將于2019年向國會提交相關法案。
大綱的內容是在自動駕駛汽車開始普及的2020~2025年之前,指示出立法和監(jiān)管的方向性。從自動駕駛的級別來看,大綱針對的主要是在有駕駛員乘坐的狀態(tài)下、以有限條件實現駕駛自動化的“3級”以下。而駕駛席上無人乘坐的“4級”以上自動駕駛將在今后討論。
大綱中確認,自主行駛時的事故賠償責任原則上由車輛所有者承擔,可以利用法律強制加入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進行賠付。把自動駕駛汽車與一般汽車相同對待。企業(yè)的責任僅限于汽車系統(tǒng)存在明確缺陷之際。有關交強險的方針已經確定,預計民間其他自主加入的保險的設計方案也將取得進展。為了查明事故原因,大綱中要求車輛安裝行車記錄儀,記錄位置信息、方向盤操作和自動駕駛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等。
黑客入侵導致的事故的賠償與被盜車輛導致的事故損害同樣適用政府的救濟制度,條件是車輛所有者更新系統(tǒng)等,采取安全舉措。
一方面,圍繞發(fā)生事故之際的刑事責任等,得出結論的時間仍沒有眉目,討論焦點仍然很多。有關道路交通的《日內瓦公約》以駕駛員參與汽車行駛作為前提。日本的《道路交通法》也根據該公約制定,有可能與自動駕駛產生矛盾。但是,《日內瓦公約》的修訂仍然沒有時間表。
如果讓企業(yè)或程序開發(fā)者承擔刑事責任,商業(yè)化的熱情有可能減退。
自動駕駛的速度上限、路線、時間和天氣等條件也很重要。此外,日本還將制定有關控制系統(tǒng)性能和抵制網絡攻擊能力的標準。日本政府預定2018年夏季敲定有關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的指導方針?!?/p>
有汽車廠商的技術人員表示,“制度的完善值得歡迎”。另一方面,也有聲音表示,“刑事責任和《道路交通法》修訂的討論有所欠缺”。
3月中旬,美國優(yōu)步科技公司一輛自動駕駛汽車在亞利桑那州進行公路測試時發(fā)生事故,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在事故發(fā)生后,自動駕駛事故的責任問題受到關注。
來源:蓋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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