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亞市人民政府對外發(fā)布《三亞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到2020年底全市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6000輛(其中,2016年為600輛),建設充電樁5600個。新能源汽車在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三亞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已經七屆中共三亞市委常委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三亞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tài)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和《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重點任務分解表的通知》(瓊府辦〔2016〕138號)的精神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fā)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為切入點,積極鼓勵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創(chuàng)新新能源汽車商業(yè)運營模式,科學規(guī)劃和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規(guī)范的充電服務體系和運行保障體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資源環(huán)境壓力,促進我市“雙修”、“雙城”建設,進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國際化熱帶濱海旅游精品城市的步伐,助力海南生態(tài)省建設。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車為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基本原則
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扶持、商業(yè)化運作”,“車樁相隨、適度超前”,“統一標準、通用開放”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底全市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6000輛(其中,2016年為600輛),建設充電樁5600個。新能源汽車在黨政機關、公共服務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和維修保障網絡,滿足新能源汽車運行需要。
四、組織領導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涉及到能源、環(huán)保、交通、財政、安全等多個領域,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廣應用任務。
(一)建立責任制,明確分工。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各區(qū)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態(tài)區(qū)管委會、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員會(物價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公安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局、市旅游委、市商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三亞質監(jiān)局、三亞供電局、市園林環(huán)衛(wèi)局、市國資委、市規(guī)劃局、市工商局、市安監(jiān)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郵政管理局、市煙草局、三亞鳳凰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等組成的三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 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制定、綜合協調及日常管理工作。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簡稱“市推廣辦”),各單位責任分工見附件。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與本單位職能相關的推廣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明確分管領導、工作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于每月底前將承擔工作推進情況報送“市推廣辦”。
各區(qū)政府要建立本地區(qū)的新能源汽車組織機構,制定推廣應用工作方案,落實由區(qū)政府管理的公務用車、園林環(huán)衛(wèi)用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工作。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研究審定各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相關政策,部署工作任務,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五、主要任務
(一)車輛推廣應用。
1.公交車。繼續(xù)加大力度在公交車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使用純電動公交車,2016-2018年新增和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的比例達到80%,2019-2020年達到90%。
2.出租車。積極引導出租行業(yè)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鼓勵政策。每年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
3.公務車。在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中同時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2016-2017年,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75%;2018年起,公共機構每年新增或更換的車輛,除特殊情況外,應100%選用新能源汽車。鼓勵黨政機關、國有企業(yè)和公共機構單位干部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4.郵政快遞車。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用車單位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安部門適當放寬新能源貨運車輛在市內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我市每年更新和新增的郵政快遞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
5.園林環(huán)衛(wèi)車。選擇適合我市的新能源車型,逐步推廣應用,每年更新和新增的園林環(huán)衛(wèi)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
6.景區(qū)旅游用車。做好新能源汽車在旅游服務領域的推廣應用,景區(qū)旅游用車每年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75%。鼓勵賓館酒店每年新增或更換車輛采用新能源汽車。
7.機場用車。做好新能源汽車在機場領域的推廣應用,機場用車(特種車輛除外)每年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不低于50%。特種車輛更新比例參照新能源汽車作為特種車輛的試點機場的標準執(zhí)行。
8.私人用車。通過大力宣傳、政府補助、新能源汽車體驗等辦法,讓廣大市民了解新能源汽車,積極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9.租賃用車。汽車租賃單位新增或更換車輛100%采用新能源汽車,鼓勵使用純電動汽車。
10.物流用車。我市每年更新和新增的煙草系統物流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鼓勵企業(yè)物流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制定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科學規(guī)劃、合理布局、方便充電、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進行統籌規(guī)劃,編制三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guī)劃。2016年12月前結合我市實際,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合理布局、建設。
2.完善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停車位充電設施應與各類建筑物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類停車場充電設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規(guī)劃建設適當規(guī)模的公共充電設施,在商場、車站、機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停車場建設一定數量的充電終端;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內部停車場所要充分考慮職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guī)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終端。
3.加強充電基礎設施用地保障。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用地政策,加大對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的支持力度。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明確充電設施建設用地要求,并將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yōu)先安排。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yōu)先予以保障。加強充電基礎設施與公共停車場、商場購物停車場以及小區(qū)停車場整合建設。鼓勵和支持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三亞市城鎮(zhèn)燃氣專項規(guī)劃(2013-2020)》中規(guī)劃的新建汽車加氣站,50%轉為充電站或汽電合用,到2020年底建成的充電站或汽電合用站具體數量為中心城區(qū)4座,海棠灣片區(qū)2座,亞龍灣片區(qū)1座,紅塘灣及天涯片區(qū)1座,崖州片區(qū)2座,育才片區(qū)1座。
4.做好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guī)劃,三亞供電局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換電設施運營需求。三亞供電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
(三)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
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政策和要求,2016年9月底前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積極申請新能源汽車國家、省補助資金,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撥付。
(四)落實充電設施優(yōu)惠政策。
對向電網經營企業(yè)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zhí)行“工商業(yè)及其他用電類”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作場所執(zhí)行分類目錄電價。充換電經營企業(yè)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充換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2016年12月前市物價局牽頭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分類指導價格。
(五)抓好新能源汽車經銷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
經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汽車供應商授權并取得經銷新能源汽車資質的企業(yè),需進行備案登記,具體按照省商務廳、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yè)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商建〔2016〕230號)執(zhí)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汽車經銷商應嚴格履行新能源汽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務。汽車生產企業(yè)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yè)應承擔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主體責任。
(六)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管理和保障。
新能源汽車運營單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和緊急處置機制,加強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故障診斷及風險提示。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汽車租賃、環(huán)衛(wèi)、物流等領域的新能源汽車要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tài)實時監(jiān)控裝置,進行有效監(jiān)控管理;鼓勵私人購置的車輛安裝實時監(jiān)控裝置,加強對享受補貼的私人新能源汽車運行狀況、電池狀況進行監(jiān)控。全市享受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監(jiān)測數據統一接入市新能源汽車監(jiān)控系統平臺,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監(jiān)測,2016年12月底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負責牽頭建設我市新能源汽車監(jiān)控系統平臺。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消防部門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充電設備使用安全。公安交管部門要簡化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年檢等有關辦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務,按公安部要求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研究制定交通管理方面給予新能源汽車優(yōu)惠政策。2016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在公共停車場停車費減免的優(yōu)惠政策。
(七)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運營服務領域。
在公交客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物流等公用服務領域探索融資租賃運營、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推動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運營模式中的創(chuàng)新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yè)參與新能源汽車的推廣運營。在政府辦公區(qū)、旅游景區(qū)、風情小鎮(zhèn)、園區(qū)探索“全程自助、隨借隨還”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服務模式,策劃實施 “綠色通勤”、“綠色旅游”示范項目。在郵政、快遞業(yè)、煙草系統推廣新能源汽車綠色物流配送。
六、地方補助標準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在我市上牌運行的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地方財政補貼和優(yōu)惠政策。
(一)車輛采購補助標準。按照地方與中央1:1的比例補助,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出廠指導價格的60%,地方補助由省市按比例分擔,具體標準按省有關文件執(zhí)行。
(二)充電基礎設施補助標準。具體標準參照省有關文件執(zhí)行,研究制定全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各區(qū)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態(tài)區(qū)管委會、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等29個成員部門組成的三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各地區(qū)和部門任務及職責,加強規(guī)劃指導和統籌協調,有力有序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二)加大扶持力度。貫徹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精神,全面落實省政府有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補貼政策,在國家、省財政補貼基礎上,安排相應市級財政配套資金支持。對充換電站、充電樁基礎設施建設和充換電服務在規(guī)劃、用地和建設運營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三)加強統籌協調。按照確定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標和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定期對任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內容包括:推廣數量、推廣車型、充換電設施建設、安全運行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落實情況等。各有關部門要強化措施落實,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四)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環(huán)境。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和接受程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社會機構和公眾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良好氛圍。
(五)本方案有效期設定為5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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